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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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部门 税务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 第三款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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