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实施部门 | 税务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 第三款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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