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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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采矿权使用费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部门 税务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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