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采矿权出让收益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实施部门 | 税务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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