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相关条款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实施部门 | 民委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三)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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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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