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能源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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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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