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煤矿企业随意改动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和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彻底疏放上部积水,顶水作业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能源局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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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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