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煤矿企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能源局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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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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