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能源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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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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