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