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 【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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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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