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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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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