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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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基本流程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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