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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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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