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实施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本)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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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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