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强制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违法建筑。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实施部门 | 综合执法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办理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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