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门头牌匾设置不保持外型美观、功能完好,不按规定亮化,未体现书法城特色,不规范使用蒙汉文字,缺字少划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综合执法局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颁布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施行日期:自2018年12月1日)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门头牌匾、LED屏、亮化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设置,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门头牌匾设置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功能完好,按规定亮化,体现书法城特色,规范使用蒙汉文字,不得缺字少划;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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