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实施部门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2.【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五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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