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权力类别 | 其它行政权力 |
| 实施部门 | 水务局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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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基本流程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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