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人社局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向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审批机关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