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实施部门 | 人社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余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件一: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附件二: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3号)全文 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312号)全文 5.《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内人社发【2020】6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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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业务受理-退休申请审批-退休审批复核-退休审批结论上传-缴费信息核实-在职转退休-养老待遇计算-养老待遇复审-养老待遇给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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