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实施部门 | 人社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第九条 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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