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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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交通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于2006年1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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