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交通局
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交通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第六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汇雅书世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