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或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财政局 |
设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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