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财政局 |
设定依据 | 《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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