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财政局 |
设定依据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 警告;(二) 停业整顿;(三) 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92〕国资办发第36号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详细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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