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实施部门 | 司法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3.【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
办理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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