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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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的强制措施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实施部门 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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