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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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卖淫、嫖娼经检查患有性病的强制治疗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实施部门 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年修正本)(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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