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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