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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