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司法局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告知——调查——决定——送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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