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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托幼机构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卫健委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9月6日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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