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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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卫健委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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