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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卫健委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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