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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