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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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违反《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卫健委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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