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司法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 (二)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第五十条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告知、调查、决定、送达 |
备注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