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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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司法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第五十条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告知、调查、决定、送达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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