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司法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2.【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告知、调查、决定、送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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