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律师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司法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部委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告知、调查、决定、送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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