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卫健委
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卫健委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汇雅书世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