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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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卫健委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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