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交通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2007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1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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