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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