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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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定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保证定期检定。)
4.《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 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
5.《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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