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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