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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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未标明保健食品标志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六)保健食品标志;”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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