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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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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