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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