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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