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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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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